2006年8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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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乱扔垃圾就被解除合同
如此“炒”职工法院说不行
通讯员 张如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湖州的王某被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单位解除合同的理由竟然是“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不得往楼下乱扔垃圾等杂物”。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为他主持了公道。
  王某2001年与湖州一冷食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份期限至2006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在冷食公司工程部负责小五金采购及基建工作。2004年3月,冷食公司建设拼装式冷库土建工程,王某是基建工程的现场经办人,有一次未经现场测量就在一份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致使冷食公司支付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有出入。
  2005年7月23日,冷食公司以王某在冷库土建工程现场控制过程中玩忽职守为由,根据该公司《公司员工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对王某等两人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而这第37条的具体内容却是“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不得往楼下乱扔垃圾等杂物。违者,扣款50元/次”。
  7月30日,冷食公司出具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放入其人事档案,证明书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9月20日,王某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冷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奖金。劳动仲裁委裁决冷食公司支付王某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不服劳动仲裁的冷食公司起诉到吴兴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王某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差错不属于严重失职,并未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冷食公司主张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王某对公司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已表示同意,合同已经解除,但冷食公司依法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同时不能扣除其绩效工资。
  为此,法院判令冷食公司支付王某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余元。